第1条 涉密信息设备出现故障时,由使用人员办理维修申请,填写《涉密设备/介质维修审批表》(见附表DH-BM-07-16),经行政人事部和保密办公室审核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组织维修。
第2条 一般情况下,涉密信息设备的维修在公司内部进行,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员全程旁站陪同,禁止维修人员读取和拷贝信息设备中的信息。
第3条 禁止将维修人员个人或单位的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电磁介质接入公司内部设备。
第4条 涉密设备需要带离现场维修时,应当拆除所有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妥善保管,经审批后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行政部应当与定点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签订《设备/介质维修服务保密协议》(见附表DH-BM-07-17)和《设备/介质维修服务人员保密承诺书》(见附表DH-BM-07-18),将维修过程记录在《设备/介质维修记录表》(见附表DH-BM-07-19)中,存档备案。
第5条 如涉密信息设备中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不能拆除,或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当审批后送到有保密资质的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