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确定知悉范围
收到涉密载体后,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秘密的人员范围(必要时提交保密委员会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须做出文字记载。
第2条 涉密载体的借阅
(一)收到涉密载体后,根据确定的知悉范围,在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可按需传阅,传阅过程中需填写《文件处理单》(见BM-05-08)履行签收、登记手续,对业务范围以外的密件,原则上不得借阅,特殊需要时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借阅涉密载体,借阅人应填写《涉密载体借阅审批表》(见BM-05-09),由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填写《涉密载体借阅登记表》(见BM-05-10),用完及时归还,严禁密件横传。
(三)载体管理人员应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并及时催还。涉密载体借阅须当日内归还,次日继续使用只需办理登记即可。
(四)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的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声明。
第3条 涉密载体的携带
(一)外出人员一般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填写《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审批表》(见BM-05-11),需经本部门领导同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并采取专车专送、粘贴封条等安全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二)参加涉外活动时,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原因确需携带的应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4条 涉密载体的清退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密载体使用完毕,载体使用人应及时清退或回收,不得个人私自存放、不得自行销毁;
(二)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归档;
(三)涉密人员在辞职、解聘、调离涉密岗位前,应当在离岗前清退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涉密载体(设备)移交清单》(见附表BM-05-12)、《涉密载体(设备)移交登记表》(见附表BM-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