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节涉密载体的接收指接收外来机关单位涉密载体的情况,发送指公司向其他机关、单位外送涉密载体的情况。
第2条 涉密载体收发过程中,要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填写《涉密载体接收登记表》(见附表BM-05-04)、《涉密载体运输登记表》(见附表BM-05-05)和《涉密载体外送审批表》(见附表BM-05-06)、《涉密载体外送登记表》(见附表BM-05-07)。
第3条 对外传递涉密载体,填写《涉密载体外送审批表》、《涉密载体外送登记表》经过部门领导审核,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发送,并履行签收、登记手续。
第4条 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送达,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5条 传递涉密载体应包装密封,密件的信封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件公司的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加盖密封节或加贴密封条。
第6条 传递绝密级载体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级载体,实行二人以上护送制度,专车传递。传递密件的专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办理无关事项。不准携带涉密载体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7条 携带涉密载体出国(境)的,一般情况下,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不得带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办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