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涉密载体的维修,一般应当由本公司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
第2条 需要外部人员到现场维修的,维修过程中应当由管理人员全程旁站陪同。禁止维修人员恢复、读取和复制被维修设备中的涉密信息。维修人员应签订《维修人员保密承诺书》(见附表BM-05-15),《维修保密协议书》(见附表BM-05-16)。
第3条 需要带离现场送外维修的,涉密人员应注意做好数据备份,并将涉密数据删除,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定点公司进行维修。
第4条 维修涉密载体应由送修人填写《涉密设备/介质维修审批表》(BM-07-16),经送修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核,保密办公室审批后送修。维修后由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进行保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