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销毁涉密载体,由使用部门填写《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见BM-05-17),经涉密载体主管部门领导审查,保密办公室审核、业务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应建立《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BM-05-18),对销毁的涉密载体登记备案。
第2条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经批准后使用公司内部符合保密要求的涉密碎纸机进行销毁,并最终到各级政府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中心进行集中销毁。涉密载体的销毁须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将销毁回执单交保密办公室存档。
第3条 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或销毁计算机类和声像类存储介质的涉密载体,应由各部门统一上交保密办公室集中处理。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和内部文件、资料等作为废品出售。
第4条 批准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及时实施销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销毁的,应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不得随意搁置、堆放,不得私自留用,保密办公室对密件的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