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公司保密办公室对行政部是否落实保密要害部位防护措施实施监督检查,填写《保密要害部位工作检查表》(见附表BM-06-10),发现保密隐患及时处理,必要时上报保密委员会。
第2条 公司已确定的保密要害部位,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由行政部提出书面变更理由,填写《保密要害部位变更、撤销审批表》(见附表BM-06-11),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保密办公室审定批准。
第3条 公司新建、改建或修缮工程项目,涉及保密要害部位的,应事先填写《新建(改建)保密要害部位审批表》(见附表BM-06-12),制定拟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方案,经保密办公室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第4条 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设施,应与工程项目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行政部组织进行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填写《新建(改建)保密要害部位验收表》(见附表BM-06-13),经保密办公室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