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为公司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定密职责。
第二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公司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定密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发中心负责公司定密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在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结合实际,依据任务或项目原始密级和有关保密范围,制定公司《公司(拟)承担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BM-04-01),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二)对依据公司《公司(拟)承担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不确定的密级事项进行审核,报公司业务主管定密责任人审批确定。
第四条 涉密部门或涉密项目负责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司国家秘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始建议进行审核,提交定密工作小组审核。
第五条 保密办公室对公司定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协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