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密的一般程序
1、研发中心根据合同、任务书等提出本公司国家秘密事项项目清单及密级的初定意见,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见附表BM-04-02),经部门领导对事项名称、定密依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人员范围等审核并填写意见后报定密工作小组。定密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后,由研发中心编制《公司(拟)承担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BM-04-01),经总经理签署及时发布。
2、涉密人员起草涉密文件,应根据《公司(拟)承担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BM-04-01)、涉密合同、任务书等,拟定初始密级(包括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报行政部负责人审核,报定密工作小组组长审批确定。
第二条 定密的特别程序
定密工作小组对无法确定密级的事项,应当提出密级确定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国家业务主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公司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第四条 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定密工作: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公司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文件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