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密级调整程序
公司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本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对需要变更的国家秘密事项,由承办人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审批表》(见附表BM-04-03)阐明调整内容及原因,报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定密责任人审批,并交保密办公室存档。
第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公司应当及时解密。由承办人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审批表》阐明解密内容及原因,报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定密责任人审批后,以文字方式告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
第三条 密级变更、解除的条件
(一)升密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升密:
1、发现原定密级偏低,且没有扩大接触范围的秘密信息;
2、近期内取得进展,对国防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秘密信息;
3、新发现的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潜在作用的秘密信息;
4、对本公司低密级项目中的核心重点,要按照“低来高去”的原则进行第二次定密;发现原定密级偏低的;新发现的对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潜在作用的。按照密级确定、调整的程序进行升密。
(二)降密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降密:
1、发现原定密级偏高的秘密信息;
2、已有接替技术,但仍有一定保密价值的秘密信息;
3、因国防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可以扩大接触范围的秘密信息;
4、按照“高来低去”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项目密级进行降密;对非本单位的项目密级应征得密源单位的同意后再行降密。
(三)解密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解密:
1、用于已经退出现役装备的秘密信息;
2、已经有接替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秘密信息;
3、虽属现役装备中的国防科技成果,但其主要秘密国内外已经通过专利或其它途径公开,失去保密价值的秘密信息;
4、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秘密信息;
5、国家秘密事项经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必须履行法定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并作出记载,未经批准擅自公布涉密信息,应作为泄密事件处理。
(四)秘密事项变更、调整管理
1、公司承接的外来涉密项目,在原密级界定单位对其密级变更后,对使用、保管和由此而产生的相应密级项目的密级应及时进行变更;
2、秘密事项所定密级如明显偏离,要按规定重新确定。
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应由原确定密级事项的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意见,填写《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审批表》(见附表BM-04-03),报行政部复核后,报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后,行政部应及时报定密工作小组对秘密事项一览表进行调整,及时通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