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涉外活动召开前,承办部门需填写《涉外活动保密审批表》(见附表BM-12-01),明确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的内容及保密事项,制定《涉外活动保密工作方案》(见附表BM-12-02),通过部门领导审查,行政部审批后,方可组织召开活动。
第2条 涉外活动保密工作方案内容一般应包括:任务性质、谈判(交流)口径、职责分工、保密措施、活动范围、路线、具体要求和参加部门、人员等内容。
第3条 涉外活动事先应明确统一对外口径,凡属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方提供。涉外活动参与人员填写《涉密人员对外业务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表BM-12-03)。
第4条 对外谈判事项应明确主谈人,并根据谈判内容做好内部分工;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核心部分只限少数人知悉,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和管理。我方获取或外方专家提供的涉密信息和载体,按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明确知悉范围,严禁将合作事项泄露给第三方知悉。
第5条 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的人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止的措施。活动承办部门应当提前确定提醒内容,指定专人在活动期间负责落实。
第6条 保密提醒内容一般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须知、保密法规知识、保密法律责任、密品密件管理、通信保密、紧急情况处置等。
第7条 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的,由提供部门填写《对外提供物品、资料审查审批表》(见《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附表BM-08-03)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需经过涉密信息原制文机关单位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8条 境外人员来公司期间,接待部门需指定人员全程陪同,并填写《涉外活动检查记录表》(见附表BM-12-04),禁止境外人员在公司内进行任何背景的录音、摄影、摄像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