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不足一年的以月计,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信息,其保密期限按照最长保密期限处理。
第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应做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一)书面形式密件的标志。在封面及首页左上角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不标明期限的视同默认标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密件的标志,应当在以能够明显识别的位置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地图、图纸、图表应在其标题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带有包装的密品,应当在密品包装外的明显部位上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的知悉范围;
(四)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及多项密件的,应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五)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内容,也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六)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过程中的文档、图表、图形、数据,应在首页标注密级。
第三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由承办人在载体的原密级标志旁做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第四条 解密后的国家秘密事项,由承办人在载体的原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位置,标注“解密”字样,无法标注的,做出文字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