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著作、论文的宣传报道管理
第1条 需要对外进行军工相关宣传报道的,应填写《宣传报道保密审批表》(见附表BM-08-01),经部门负责人审查,作者本人和所在部门担负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对审查事项需提出明确意见,由行政部审核后交保密办公室批准,方可发稿;
第2条 公司或个人对外介绍情况、提供稿件、出版刊物、撰写论文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涉及军工科研生产及产品、经营管理事项的稿件,需按第四条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发表。
第3条 撰写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禁止在论文中直接引用通过试验直接采集到的数据。
第4条 凡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公司信息的,均须填写《宣传报道保密审批表》,经行政人事部审查及保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