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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接受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新闻媒体采访,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接待部门填写《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保密审批表》(见附表BM-08-05),经行政部审查、保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2条 采访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采访大纲须由主管领导审查。采访后的稿件、作品、录音、录像,应当经行政人事部、保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公开发表播出。涉及军工科研、生产情况的对外重大宣传口径,未经行政部、保密办公室审批,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在新闻媒体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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