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交流保密管理
第1条 科学技术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科学技术事项。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件技术成果、传统工艺和技术决窍、专利保密,以及通过其它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境外科技成果。
第2条 科技交流应对秘密事项进行非密化处理,由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
第3条 凡属军工科技秘密事项,如需进行国内技术转让的,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4条 公司通过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援助、技术咨询等方式向境外提供国家科技秘密或出口产品、设备中含有国家科技秘密,须按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