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个人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对外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事项的保密审查、审批管理。承办单位和个人承担宣传报道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宣传报道的保密管理,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自审与送审相结合”、“先审后印,先审后发”归口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司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前的保密审核、审批。保密办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保密审查审批的执行情况,负责保密审查审批的记录、归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保密审查的责任,部门领导应对审查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条 审查的范围
(一)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出版保密管理规定》;
(二)拟向境内外公开的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刊物、学术组织投寄、交流的科技论文稿件;
(三)拟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稿;
(四)拟向社会提供的宣传图片、实物模型、产品及解说词、新闻稿件、公司简介、展品制作等;
(五)拟向外提供的科技资料、声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六)外协合同中涉及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资料、物品、上报或推荐的文字材料等;
(八)新闻采访、国内参观、院校学生实习、科学技术交流等活动是否符合保密工作要求;
(九)其他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