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不再使用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由使用部门办理报废申请,填写《设备/介质报废申请表》(见附表BM-07-20),由行政部、保密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2条 带有存储功能的涉密信息设备在报废前,应当拆除所有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行政人事部经审批后上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销毁,其他部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
3条 如果设备中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不能拆除,应当将设备整体上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销毁。
4 涉密信息设备的报废、销毁,应填写《设备/介质销毁清单》(见附表BM-07-21),由行政部登记最终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