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所在部门领导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由保密办负责统计《涉密人员备案汇总表》(见附表BM-03-06),及时将涉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公司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度不少于15学时。各部门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考察,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教育,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三、公司建立了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公司保密办公室、涉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以及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涉密人员要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四、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或涉密等级变更要履行相关手续,填写《涉密人员等级调整审批表》(见附表BM-03-07)。
五、公司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及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涉密人员保密补贴按月发放,制作《涉密人员保密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表BM-03-09),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保密办公室组织发放。
1、涉密人员岗位变动,应按新的岗位确定密级,享受相应等级的保密补贴。
2、调离公司的涉密人员,自办理完毕正式调离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保密补贴。
3、退休人员,从正式退休之日起停止保密补贴的发放。
4、对涉密人员实行月考核,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考核表》(见附表BM-03-08)考核情况与保密补贴挂钩。保密办负责记录涉密人员受到公司及上级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奖惩情况。
5、各部门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对其个人日常行为表现、工作纪律、社会交往和经济收入等方面进行加强监管,对任何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公司涉密人员因私护照集中交由保密办统一进行管理,并据实登记在《涉密人员证照情况登记表》(见附表BM-03-10)中。
七、涉密人员出国(境),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公(私)出国审批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申请表》、《涉密人员因公(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见附表BM-03-11,BM-03-12,BM-03-13),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的保密办不得发放因私出国(境)护照。脱密期未满的离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境),确因特殊情况需因私出国(境)必须经过批准。
八、全体涉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协议》(见附表BM-03-14),并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所有涉密人员需对证照持有情况做出承诺,无证照(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告证)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无因私出国(境)证照承诺书》(见附表BM-03-15)。
九、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在7日内本人应将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交保密办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本人应主动汇报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保密办进行回访,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见附表BM-03-16),并将相关记录存档。
十、涉密人员出国前,人力资源部会同保密办公室要对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须知、保密法规知识、保密法律责任、密品密件管理、通信保密、紧急情况处置等保密提醒教育,做好预先防范。对出国(境)后可能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涉密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十一、涉密人员出国(境),不准携带内部、密级文件、资料、图纸等涉密载体。
十二、涉密人员在境外期间,要自觉遵守相关纪律,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不要授人以柄;为防止泄密事件和防止敌对势力策反事件的发生,要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需注意的保密事项如下:
1、提高警惕,防奸、防谍、防策反,防范境外情报机关套取和窃取国家秘密。
2、出国(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泄露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
十三、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部门领导要主动向公司保密办报告,不得隐瞒;一经发现,公司保密办将对部门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公司保密办发现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发生叛逃、出走、在境外逾期不归或其它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上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十四、在护照管理方面,个别人员因私护照不慎丢失的,应向保密办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丢失情况及时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