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相应密级进行管理和防护;密级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工作需要变更涉密计算机密级、使用人员、摆放地点的,由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填写《涉密设备/介质信息变更审批表》(见附表BM-07-11),经行政部审核、保密办公室审批后办理变更。
第13条 公司配备了专供外出携带的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当拆除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中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二)未经保密办公室审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三) 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外出前应填写《计算机/办公设备/介质借用审批表》(见附表BM-07-12),由借用部门领导审核,保密办审批后方可带出。
(四)携出设备要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防止设备丢失、被盗或被非授权使用。
第14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涉密便携机本地硬盘内存储涉密信息的,需填写《便携机存储涉密信息申请表》(见附表BM-07-13),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由借用部门领导审核,公司内使用由保密办公室审批,公司外使用由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将该涉密便携机作为密品管理,严格控制借用范围。
第15条 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经过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保密检查,进行必要的信息清除处理,保证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上只存有与本次外出相关的涉密信息。携带返回再次进行保密检查,将所存储的信息转移至台式计算机,清除便携式计算机和存储介质中的信息,所采用的技术、设备为公司专门配备的符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测评机构测评要求的产品。检查记录填入《涉密便携机保密检查记录表》(见附表BM-07-14)。
第16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连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集中使用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分散使用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明确责任人管理。
第17条 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不得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音频输入设备。确实需要的,在处理涉密事项或谈论涉密内容时,应对视频、音频输入设备采取关机断电措施,或拔掉网线。
第18条 公司配备了上网行为监控系统,对连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的使用人及其行为进行监控。
第19条 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按照《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20条 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下载信息、程序和软件工具等到涉密计算机,要通过中间机进行信息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