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国家秘密事项分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不超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2 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的确定
2.1 公司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保密办公室负责定密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2.2 定密依据
2.2.1 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2.2.2 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
2.2.3 合同甲方出具的密级证明材料;
2.2.4 参照公司《涉密事项一览表》(附件一)。
2.3 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的确定由经办人对照公司定密依据,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公司定密责任人审批,由定密责任人批准。(附件二、附件三)。
2.4 定密规则
2.4.1 遵循最小化原则,根据甲方合同涉密信息的内容和公司业务执行的需要,以信息置换、内容回避的方式,努力减少涉密信息在工作中的使用,减少涉密载体的数量。
2.4.2 确保在涉密项目定密工作结束后进入技术设计和实施产品生产阶段,以减少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2.4.3 根据涉密项目的要求和公司业务执行的特点,划分涉密与非涉密工作岗位,努力使涉密信息集中,减少涉密岗位的范围。
2.4.4 在进行定密审核时,应明确降密与解密方式、涉密信息对应名称、新建涉密载体、新建涉密载体责任人、新建非涉密载体、新建非涉密载体责任人等所涉及的相关信息。
2.5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密级不明确的或有争议的事项,由涉密事项产生部门拟定密级,由保密委员会在十日内报给任务下达机关、单位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在未确定密级前,各部门应按照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2.6 涉密事项及密级一经确定,应按规定在涉密载体或电子版文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不能标明的由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部门。
3 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的变更
3.1 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应及时变更,由涉密事项产生部门根据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的变更程序申报(附件四、附件五)。
3.2 涉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高密级和延长保密期限:
3.2.1 近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取得进展,对国家和国防安全有重大意义的;
3.2.2 新发现的对国家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潜在作用的;
3.2.3 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程度有可能加重的。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低密级和缩短保密期限:
3.3.1 因国防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可以降低密级的;
3.3.2 已有接替技术,但仍有一定保密价值的;
3.3.3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程度降低的。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长保密期限:
3.4.1 因工作需要,原确定的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
3.4.2 原定密单位或部门提出延长保密期限要求的。
3.5 密级变更后,由保密办公室及时通知接触和知悉涉密事项范围的部门变更现密级和保密期限。
4 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的解密
4.1 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经确认,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或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应按有关程序及时解密(附件四)。
4.2 涉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密:
4.2.1 常规国防装备技术已经退出现役的;
4.2.2 已有接替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
4.2.3 转为民用,可保性差的;
4.2.4 公开后对国家或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更为有利的;
4.2.5 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4.3 涉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4.4 解密事项经确定后,由保密办公室及时通知该事项接触和知悉范围的部门和人员。
5 由于机构调整或涉及多部门等原因而使涉密事项产生部门不明确或难以明确的,该国家密级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