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涉外保密管理工作
2.1 在进行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涉密外事活动时,涉密外事活动承办部门应填写《对外交流接待审批表》(附件一),确定对外开放的范围,并经公司保密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
2.2 涉外活动中需要对外提供资料或物品的,应进行保密审批(附件二)。
2.3 经批准的外事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对外开放范围。如涉外活动需超过已获批准的区域,承办部门须事先向公司保密委员会主管领导报批。